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扎某甲合谋共同采挖泥炭运至成都销售。二人到阿坝州若尔盖县包座乡远牧场曼巴(音)草场踩点,并决定在踩点处采挖泥炭。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扎某甲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俄某、扎某乙等4人在阿坝州若尔盖、红原高寒沼泽湿地(该湿地位于黄河上游,系黄河重要水源涵养地)范围内三次盗挖泥炭共计1614.65立方米,非法获利共计21余万元。经鉴定:所盗挖泥炭为高原高寒草甸土和湿地的泥炭和泥炭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79.77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1日,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扎某甲等6人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扎某甲、俄某、扎某乙、达某某、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
泥炭是湿地植物的“遗体”在低气温、少雨水、缺氧环境下,历经数千万年的堆积、分解形成的特殊有机物。若尔盖泥炭沼泽湿地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保存最为完好的高寒泥炭沼泽湿地,能为黄河提供29%-45%的径流量,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黑颈鹤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这里栖息。保护泥炭资源对保护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意义重大。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向泥炭伸出黑手,对高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中,杨某某、扎某甲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发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倡议
1.不以泥炭为燃料进行取暖和做饭;
2.不以泥炭为农业上的肥料,不生产以泥炭为基质的育花肥料;
3.不超载过牧,科学合理的利用草场,保护泥炭地上的植被;
4.不在泥炭地上开挖排水渠,以免由于泥炭地疏干致使泥炭氧化;
5.搞好水资源管理,不在泥炭地上进行抽水或引水;
6.保护湿地、泥炭地上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7.严防草原火灾,保护泥炭安全;
8.不在泥炭地上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9.发现盗挖泥炭行为要第一时间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10.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保护泥炭地就是保护我们生态美丽家园的科学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