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判决如下……”沉重的法槌落下,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州首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3件,均获茂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组织庭审观摩
为进一步增强案件指导意义,提升全州民行干警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能力,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组织举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阿坝州两级院分管民行部门领导、干警及当地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乡镇代表、森林公安共40余人观摩了庭审活动。
案 件 简 介
首批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均系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南庄村大坪山防护林区域非法占用林地,在当地村委会多次对其经济作物进行铲除清理,在明知所毁林开荒地系防护林的情况下,仍毁林开荒,分别开垦土地7.88亩、5.41亩、5.32亩,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物严重毁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移送后,茂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认为,三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 件 办 理
立案后,州院民行处从立案、审批到庭审,在证据固定、证据链条形成、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茂县院提供了全程指导,有效帮助其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茂县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办理,及时抽调精干力量,经认真调查、现场勘查、多角度取证后,认为文某某、余某秀、余某艳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向茂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 审 过 程
茂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维富、专职检委会委员严敏、民行科长杨晓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公诉人举止得体,条理清晰,有理有据,论证充分,运用多媒体进行举证示证,形象客观反映了侵害对象的现貌,展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
宣 判
被告文某某、余某燕、余某秀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文某某、余某燕、余某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林地继续种植的行为,并在五年内使其毁坏的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并按照补植复绿方案进行补植复绿。三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愿意承担相应刑罚和民事补植复绿责任,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 案 释 法
茂县人民检察院李维富副检察长在当庭作以案释法时表示,“希望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宣判,能够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震慑警示作用,能使社会大众进一步树立公益意识、法治意识,在谋取当前利益的同时,兼顾子孙后代的利益,坚决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